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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土永續.居住正義
在落實國家永續發展的理念下,內政部積極建立國土新秩序,以有效因應氣候變遷趨勢、確保國土安全。透過二層級空間計畫體系之建立及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,完備土地使用許可制度,健全國土整合管理機制,引導國土合理使用,促進資源與產業之有效配置;並確立海岸地區整體利用的上位原則,透過「整體海岸管理計畫」之訂定,引導海岸地區的永續管理;並持續與各機關通力合作,訂定「海岸保護計畫」及「海岸防護計畫」,以有效保護海岸自然資源。除此之外,更積極維護濕地生態,落實濕地明智利用,達成濕地零淨損失,持續與相關部會、各地方政府通力合作,及與民間團體、在地社區積極溝通對話,由下而上研擬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,並適時提供民眾所需之專業協助,在確保民眾權利的前提下,維持濕地天然滯洪功能及生物多樣性。

依據「國土計畫法」第9條及第10條規定,中央及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均應擬訂國土計畫。因此,內政部將以102年10月17日公告實施的全國區域計畫為基礎,完成全國國土計畫的擬訂作業;並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依全國國土計畫指導及目前直轄市、縣(市)區域計畫的規劃草案為基礎,擬訂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。此外,為完備國土計畫法制,內政部也將持續研訂配套子法,規劃在108年底前,分三階段完成21項「國土計畫法」相關子法的訂定作業。